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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0-00419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发〔2020〕51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9-18
内容概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钟政发〔2020〕51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建立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常州市钟楼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钟楼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关系,加强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分工配合、执法协作,保障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适用于钟楼区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区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并开展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依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范围发布具体的权力目录清单。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门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坚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协作原则。

第二章 分工配合机制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并根据执法办案要求,对涉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受理立案、开展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工作;行使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权利;

(二)负责将行政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依法先行固定初步证据,并及时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及时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处罚情况报备相关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继续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该行政处罚权所对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已划转镇、街道管辖的,依法先行固定初步证据,并及时书面移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负责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将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其他属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镇(街道)接到投诉、举报,根据事权清单,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移送,接受移送单位应当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限、程序依法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移送单位需将接受移送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行政违法线索,接受移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具体原因;对移送存在争议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区城市管理局不接受移送并协商不成的情形,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的格式文书和业务流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在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相互移送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应当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书面移送,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

第十三条 镇、街道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

镇、街道调查核实违法行为,需要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协助认定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征询认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情节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认定结论、相关标准及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具体处罚决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镇、街道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评估的,应委托依法成立的具备专业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检疫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支持。

第十四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行政许可、备案或其他证据材料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协助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将行政许可、备案等情况书面抄告镇、街道。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办理,镇、街道需要邀请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参加案件讨论会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参加,提供法律和业务保障。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处置或其他重大活动,镇、街道请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提供支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前介入。

第十七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计划、指令、重点工作安排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重大、交办案件执法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镇、街道应落实工作要求,推进工作落实。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建议、督办、检查通报的方式,督促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职。

对于全区性专项整治或重大执法行动,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统筹调配镇、街道综合执法力量。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并同时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跟踪、督查,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并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涉及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职的情形,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抄告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区长负责督查落实。

涉嫌不依法履职行为报告处置的格式文书和业务流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培训指导机制

第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法规培训。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掌握全区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参与镇、街道执法工作交流会,探讨、研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案例,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镇、街道派员参加,并将相关文件抄送镇、街道。

第二十一条  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实际,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联络员,加强信息衔接与共享,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分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第五章 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并强化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合理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环境,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及执法配套保障。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交通、通信、取证、证据保存等执法装备及仓库配置,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规范、工号申报等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核定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辅助执法人员应持工作证上岗。

第三十条  辅助执法人员须具备用工协议、体检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方可录用。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应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及监管考核办法,接到涉及行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时,要主动介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处置、如实答复。如举报、投诉对象为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下沉人员,镇、街道应及时通报相关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管理、执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职责时,遇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主动收集、保护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机关应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联席会议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组成。

区政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及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最新精神和要求,研究处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总结通报综合行政执法的阶段性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

(三)研究协调其他需要联席会议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二)整理、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跟踪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四)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对象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和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参加。

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需要即时研究讨论的,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召开会议。

第七章 监督评价机制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评议考核、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流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明确扣押、查封物品管理规定,依法落实罚缴分离要求,明确案卷文书立案归档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和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第三十九条  区司法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卷评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队伍规范化建设、法制建设、专项检(督)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制定相应考核评价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业务流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各系统内自身要求,制订执法文书模板,明确施行办法和要求,并在镇、街道统一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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